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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PFOS)

发布时间:05-07 08:09   来源:印染在线  点击:   发表评论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分子式为C8F17SO2X,其中X可以是羟基、金属盐、卤化物、氨基或其它衍生物基团.

由于其同时具有疏水、疏油且化学性质非常稳定等特性,PFOS被广泛的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如(1)地毯、服装、皮革、纸张、室内装潢、各类纺织品的表面处理层;(2)防火泡沫;(3)石化工业用表面活性剂,如洗发香波、地板抛光剂等;(4)金属电镀抑酸雾剂;(5)液压油;(6)杀虫剂;(7)电子电气设备经常使用的胶粘剂和涂料;(8)其它:照相、平板印刷等涂层。

有关研究表明,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生物体一旦摄取PFOS,主要会分布在血液和肝脏,很难通过新陈代谢进行分解,其半排放时间需要8.7年,长期接触会对健康造成严重伤害。2002年12月,国际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依据欧盟部长理事会(EEC)793/93号《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危险性的法规》,英国向欧委会提交了PFOS危险评估报告和减少PFOS危害的策略以及该策略的影响评估。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对英国提交的策略进行了科学性方面的审查,于2005年3月18日确认了PFOS的危害性。以下是世界各国对PFOS的限制情况。

欧洲: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严格限制PFOS的使用。指令要求各成员应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各国法令,并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2005年瑞典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项关于PFOS及其相关物质的全球禁令。2007年挪威环境部通过了关于PFOS在纺织品、消防泡沫液和浸渍液中使用的新法规,新法规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规定,PFOS是使用前需要经过授权的化学品。

北美:2000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也对PFOS采取禁令,限制其在纺织品、服装、地毯及其他物品中的使用,但航空、摄影和微电子行业的特殊用途除外。2007年初,加拿大环境部发布有关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某些其它化合物的法规提案,该法规提案将禁止PFOS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少量豁免除外)。

澳洲:PFOS相关化学品在澳大利亚也受到限制,只有在找不到除此以外的更适合和危害更小的物质时才允许使用。根据欧盟指令2006/122/EC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使用PFOS;配制品中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0.005%;各种消费类产品成品、半成品、零部件中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0.1%;对于纺织品或其它表面涂层物品,每平方米涂层面积其PFOS含量不得超过1微克。由于PFOS广泛应用于表面涂层,欧委会规定,

PFOS于涂层产品的浓度限制不得以整件产品计算,而须按含有PFOS产品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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