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欧盟的类别管控和美国的综合性立法,中国的PFAS治理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将其置于“新污染物治理”国家行动的大框架中,以重点物质清单为抓手,逐步扩展管控边界。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列为重点管控对象,而PFAS正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别中的优先目标。该方案建立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全过程治理思路。生态环境部牵头对PFAS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和替代品技术进行国家基线调查,形成了第一份中国PFAS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在具体管控措施上,中国的策略是“重点物质、分步淘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列入。生效后,这些物质在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特定用途被严格限制或禁止。对于半导体、航空航天等尚缺乏替代方案的战略领域,设置了有序退出的过渡期和豁免清单。
2025年,《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将“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作为一个整体类别列入,释放了从单个物质向类别延伸的政策信号。同时,中国正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PFAS作为参考指标进入跟踪研究阶段。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衔接,正在形成从源头到龙头的管控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也是全球PFAS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2022年,中国氟化工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涵盖氟聚合物、氟精细化学品和氟氯烃替代品。治理将直接影响化工园区布局、中小企业淘汰和出口贸易合规。特别是在欧盟PFAS限制提案下,中国对欧出口的纺织品、不粘炊具、防水剂和包装纸等均面临PFAS合规压力。因此,中国的PFAS法规演进具有双重逻辑:既是应对国内环境健康风险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国际贸易规则变化的必然选择。从被动履约到主动治理,中国的PFAS法规体系正加速成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