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愿到强制——《斯德哥尔摩公约》与PFAS全球管控的开端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被誉为“永恒的化学品”,其全球治理的起点,可以追溯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通过、2004年生效,是国际社会应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最核心的法律框架。PFAS中最早被纳入公约管控清单的,是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于2009年被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类)和附件B(限制类)。随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于2019年被正式列入附件A。

列入公约意味着何种法律效力?对于缔约方而言,除非申请特定豁免或可接受用途,否则必须禁止或逐步淘汰上述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口和出口。这一机制倒逼各国进行国内立法转化。例如,欧盟通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 2019/1021)直接执行公约要求;中国作为公约缔约方,则将PFOS和PFOA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严格限制其用于灭火泡沫、电镀、半导体等领域。

然而,公约管控的只是PFAS庞大家族中的极少数。目前已鉴定出的PFAS超过1.2万种,而公约仅覆盖了PFOS、PFOA以及近期列入的PFHxS(全氟己烷磺酸)。大量短链PFAS和新型替代物尚未被纳入国际法律管控范畴。2023年,欧盟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全面禁止所有PFAS的提案草案,试图推动公约从“物物质管控”向“类别管控”转变。这一提议引发了激烈争议——支持者认为只有类别管控才能避免替代物陷阱;反对者则指出,PFAS应用横跨半导体、医疗、能源等关键产业,一刀切将造成严重经济冲击。

尽管存在分歧,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演进方向已然明确:逐步缩小豁免范围、加速评估新型PFAS、推动全球统一淘汰时间表。公约机制的力量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最低义务标准——任何缔约方都不能倒退至比公约更宽松的管控水平。对于PFAS这一全球化污染物而言,没有国家能独善其身。公约框架下的技术援助、资金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正是填补发展中国家治理能力鸿沟的关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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